听课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5-05-12浏览次数:26230

一、听课是学院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检查教学、互帮互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组织有计划开展。

二、学院教学委员会、系(部)听课组、教研室和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应制定学期听课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听课一般不事先通知被听课人,只有必要时或举行公开性的教学观摩听课时可预先通知。

四、凡听课者,应做听课记录,必须填写听课登记表。听课登记表在听课后的下一周将听课表交教研室;由教研室主任一并交教务处。教务处按听课计划登记、核对、备查。

五、听课者听课后应与被听课者交换意见,肯定优点,指出不足,并进一步互相探讨、研究,以提高讲学艺术和教学质量。

六、听课次数原则上如下安排:

1、教务副院长、教务处主任每学期听课次数为20人次以上;

2、系(部)主任每学期听课次数为10次以上;

3、教学委员会委员平均每两周听课1次以上;

4、系(部)听课组人员每两周听课1次以上;

教研室教师相互听课平均每两周听课1次以上;

(对于多重身份教师按以上5项中听课数多的项目执行,并且不含以下3项,以下3项不能互含。)

6、系(部)每学期应组织全系性公开课1次以上;

7、教研室每学期应组织全教研室公开课2次以上;

8、指导教师各被指导教师相互听课每人每学期4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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