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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0-05-24 0:00:00 被阅览数:18864

湄职院教[2007]28号

      为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努力提高我院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其它高职院校关于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有关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已有的各项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对建立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一)教学质量是学院的生命线,教学质量最集中的体现是人才培养的质量,要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人才,必须处处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指导思想,因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要始终围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来进行,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并树立科学的质量观和发展观。
    (二)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关键在于教师,教师在教学质量保证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通过教学质量监控,可以提高广大教师的质量意识,促使他们主动投入教学研究,努力关注教学各个环节的质量。
    (三)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重视教学过程管理,又要重视教学环节的管理,要形成全院上下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使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不断得以完善。
    二、学院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构成
    (一)教学质量保证的目标体系
    1、人才培养目标系统——主要监控点为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等;
    2、人才培养过程系统——主要监控点为教学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教材的选用、师资队伍的配备与建设、课堂教学质量、实践性环节教学质量、教学内容和手段的改革、考核方式和试卷质量、经费投入等;
    3、人才培养质量系统——主要监控点为课程合格率、参加院级以上各项竞赛获奖率、毕业率、就业率、用人单位评价等。
    (二)教学质量保证的组织体系
      由院、系(部)、教研室构成三级保证组织,根据管理的职能,在不同层面上实施质量保证。
    1、教学质量保证决策系统:主要有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教务处组成。院领导是教学工作的最高决策者,教务处是学院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核心。
      2、教学质量保证实施系统:包括院、系(部)教学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如学工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负责教学过程的质量控制。
      3、教学质量保证信息系统:由教师、学生信息员和学院督导组等构成,并借助于校园网等信息平台,把各种信息反馈到决策系统。
    (三)教学质量保证的制度体系:由各主要教学环节的管理制度构成。
    1、专业与课程建设系统;2、课堂教学系统;3、课程考核系统;4、毕业论文(设计)系统;5、实践教学系统;6、教学激励与约束系统。
  (四)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以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即学生评教)为主体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形成质量监控的闭合回路,加快教学信息的反馈,增强学校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1、听课监控;2、学生评教监控;3、督导监控;4、学生信息员反馈监控;5、日常教学检查监控6、专项调查与评估监控;7、教学部门教学工作考核监控。
    三、加强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监控机制方面
      教学质量的监控机制包括过程管理和环节管理两个层面:
      1、过程性管理
    (1)完善常规性的教学检查制度:坚持开展“期初”、“期中”、“期末”三个阶段的常规教学检查。期初教学检查以检查教学秩序和教学准备情况为主;期中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的全面检查,由教务处布置,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期末教学检查以检查授课计划、落实效果及监测考风、考纪为主,由教务处和各系组织,学院和各系均成立考风、考纪巡视组,及时检查并相互反馈。
    (2)完善领导干部听课制度:领导干部不定时随堂听课有助于各级领导干部及时了解全院教学工作的情况,有助于突出教学工作在全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为制定有关教学工作的政策提供实际依据。
    (3)完善学生信息员制度:学生是学院教学过程的实际参与者,他们有权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没有学生参与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不完善的,在监控体系中增加学生信息员队伍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便于学院和各系(部)及时了解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的意见,便于加强学生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4)完善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建立学院教学督导组,各位督导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工作中不断汲取先进的督导工作经验,听取各方面的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并认真施行。
    (5)完善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制度:建立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2、环节管理
    (1)建立考试质量的管理与分析制度:考试是检查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考试环节的管理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效率,有助于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近年来,我院相继修订了《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规则》、《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试卷命题、试卷评分、考试结果分析的规定》、《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监考人员守则》、《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巡视人员职责》等一系列关于强化考务过程管理的制度,必须严格执行。
    (2)进一步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的规范管理和质量控制:毕业设计(论文)是学院教学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学生所学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技能水平的重要方式,抓好这一环节的工作,将有助于学生巩固和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有助于帮助学生扩大眼界,增强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能力。各系要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积极进行研究和改革探索,改进指导方法,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水平。学院每年进行应届毕业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优表彰工作。
    (3)加强毕业生质量与就业分析:通过该环节的管理,可以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对学院毕业生的评价以及社会对学院人才培养的意见与建议,为学院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依据。院招生就业处每学年都必须对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总体分析,可以通过访谈、问卷调查、个案追踪等多种方式,对毕业生质量进行监测,并提出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激励机制方面
      1、加强课程建设,定期评选精品课程:课程体系的改革要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的趋势,从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目标出发,根据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要求,更新教学内容,优化课程体系。为了提高学院的课程建设水平,鼓励广大教师参与课程建设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培养优秀人才,学院将根据《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2006-2010年精品课程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和《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课程评选办法》定期进行院级精品课程的评选工作。
      2、定期进行优秀教学成果的评比:优秀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对提高教学水平和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成果,主要包括:在优化专业教学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教学管理转换管理机制,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在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教学手段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在加强课程建设和实践教学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在教材建设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等等。
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激励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工作者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学院将定期进行优秀教学成果评比。获奖者将由学院推荐参加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方面的评奖活动。
      3、鼓励申报精品专业:精品专业是指专业办学条件、建设水平和管理水平、教学改革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在省内达到领先水平、具有很高的社会声誉、得到社会公认的专业。各系都要树立精品专业意识,把部分专业建设成为在省内同类高职院校中具有一定影响、特色鲜明的示范性专业。学院将加大对精品专业的资助力度,把它们建成学院的“特色产品”,充分发挥它们的示范、辐射作用。
      4、完善教师教学公开课制度:教师教学公开课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广大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有助于激发广大教师钻研教学、积极改革教学内容、手段与方法等的热情,在教师中弘扬奋发向上的精神,倡导爱岗敬业的时代风尚。学院将每两年组织一次“教师教学公开课”比赛活动。
    四、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组织保障
    (一)教学质量是学院的生命线,全院各个部门都要树立质量意识,要形成全院各部门共同关注、共同参与教学质量管理的新局面。
    (二)加强院、各系(部)教学质量管理职能,明确各系(部)负责人为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明确各系(部)教学秘书的任职条件及职责范围,加强对院、各系(部)教学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不断优化教学管理队伍,无论是教务处,还是各系(部),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层次要逐步提高,要注意从教学优秀的教师中选拔培养教学管理干部,重要岗位的教学管理干部必须有一定的教学经历。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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